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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唱权, 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表演权,指的是表演者为了确立自身知名度和提高经济效益,要求著作权人将其作为表演权的第一次授权对象。这种权利在表演者和著作权人之间可能会因为“首次演唱”的含义产生合同纠纷,通常涉及的是合同问题而非著作权或邻接权法律范畴。首唱权的获得途径主要有两种:有偿取得:表演者通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