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户籍条件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已超3年。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城区城镇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家庭成员1年以上且须是直系亲属关系,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收入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家庭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或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住房条件
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自建房、私有住房、公寓、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等)。
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业房产过户(灭失)后超2年;未婚青年与其父母名下位于中心城区的房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米(同一家庭中有多个未婚大龄青年,限1人报名);因出售、赠予、拆迁等原因,申请家庭将家庭或个人的房屋(房改房、集资房除外)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已超2年,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家庭私用汽车限1辆,且购买价格不超10万;申请家庭(或个人)拥有10万以上或1辆以上车辆过户(注销)超1年。
未婚青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8周岁,单身(未婚、丧偶及离异)人员申请年龄不超70周岁。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个体工商注册,或担任企业法人、出资人、股东、董事、监事等岗位,注销或变更后超1年。
离婚前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限一方申请经济适用房,若另一方申请,离婚需超2年。
主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纳入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等非住宅用房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含3年)在达州市市区买卖、赠与、拍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房屋的(因重病、重疾等不得不出售自有唯一住房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及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不能申请购买的。
以上条件需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进行详细咨询和了解,以确保符合所有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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