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因血缘关系选择随父姓或母姓,或因收养关系选择随养父或养母姓,或因父母再婚申请随继父或继母姓。
由乳名改为学名。
名字中不得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且名字的谐音或含义不应引人误解或歧视,不得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
同一单位(学校)同名同姓人员过多的名字不宜。
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名字。
本市户口居民申请改名字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正当理由,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改名字申请人已满十周岁的,还应当由本人签字同意。
此外,还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如果姓名或其谐音违反了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易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或含有冷僻字等,这些情况下也可以考虑更名。
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特殊情形也是改名的合法依据。
建议在申请改名时,详细列出改名的理由,并确保所有相关证明材料齐全,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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