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传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包括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
传唤的对象可能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传唤不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五大强制措施之一,但它是一种在诉讼过程中常见的措施。
传唤的时间通常有限制,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并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并且公安机关在传唤时应当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警方可以采取强制传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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