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决定开展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活动。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主要针对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艇及降落承载释放装置。
救生圈 (Lifebuoy)是船上配备的重要个人救生设备之一,主要用于人员落水时能在第一时间向其提供的救生设备,对落水人员进行示位,迅速确定落水人员的方位,提高搜救的成功率。另外,救生圈还能在船舶遇险求生过程中作为个人救生设备来使用。
01
救生圈的分类
船上常见的救生圈可以分为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灯组合的救生圈、带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带自亮灯的救生圈和普通救生圈:
1.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灯组合的救生圈
通常设置在驾驶台两翼侧,主要用于船舶在航行期间,人员落水时,快速释放出该救生圈,以指示落水人员的方位,以便待船舶减速后,放下救生(助)艇进行快速搜救。

2.带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
主要用于船舶停泊期间人员落水,或救助落水人员时向其抛投,并将落水人员拉至方便救助的部位。

3.带自亮灯的救生圈
主要用于晚间人员落水时,向其抛投,以便落水人员能抓住救生圈,以及用于指示落水人员大致方位。

4.普通救生圈
分布于船舶各处,作为其他救生圈的补充使用。

02
救生圈配备的公约规范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要求:
1.通用要求(SOLAS第III章第7.1条):
1.1 符合规则2.1.1*(见文末注释)要求的救生圈:
.1 应分布在船舶两舷易于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内,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和
.2 其存放应能随时迅速取下,且不应以任何方式永久系牢。
1.2 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2.1.4*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 m,取大者。
1.3 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2.1.2*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还应设有符合规则2.1.3*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能从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均等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应是按本条1.2要求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1.4 每个救生圈应以粗体罗马大写字母标明其所属船舶的船名和船籍港。
2.客船附加要求(SOLAS第III章第22.1条)
客船应配备符合第7.1条和规则第2.1节*要求的救生圈,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规定:

尽管有第7.1.3条的要求,长度为60m以下的客船仍应配备不少于6只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货船附加要求(SOLAS第III章第32.1条)
货船应配备符合第7.1条和规则第2.1节要求的救生圈,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规定:

第7.1.3条要求的配在液货船上的救生圈用自亮灯,应为电池型。
国内航行海船配备要求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四篇第3章2.2.2的要求:
(1)I级客船,按下表配备:

(2)远海航区和近海航区货船,按下表配备:

(3)除以上(1)和(2)以外的客船和货船,按下表配备:

03
常见缺陷
1.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灯信号组合的救生圈的重量不足4KG。国际救生设备规则要求的带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具有足以操纵迅速施放装置的质量或4KG,取大者。

2.驾驶台两翼自亮灯和烟雾信号组合中的烟雾信号绳未与船上相连。

3.船上配备的救生圈数量不足或者船上救生圈的配置数量和存放位置与《救生设备布置图》的要求不一致。

4.救生圈反光带老化、使用非船检认可的反光带:救生圈的反光带日久容易老化脱落,应及时用船检机构认可。

5.救生圈存放架锈蚀严重:救生圈存放架容易锈蚀,应经常进行除锈保养。

6.救生圈可浮救生索直径小于8mm。救生圈可浮救生索,其直径不小于8mm,破断强度不小于5KN,长度为30m或船舶轻载水线至存放处距离的2倍,取较大者。

7.救生圈开裂、褪色:救生圈外壳日久也容易发生老化、开裂现象和褪色,应及时换新。船上应多配几只救生圈,作为备用,以便及时更换出现问题和灭失的救生圈。

8.救生圈未写明所属船名和船籍港(拼音);救生圈存放处未张贴IMO标识(张贴错误):救生圈应以明显耐久的字在其一面写明所属船名和船籍港,国内海船配备的救生圈另一面以汉语拼音写明船名、船籍港。其存放处旁边需张贴相应的IMO标识。

9.配备的救生圈为非船检认可产品:救生圈应是船检认可产品,船上需留存相应的产品证书。同时,应标明型号、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及检验单位的标志。

10.未在船尾附近设置救生圈。

11.救生圈自亮灯失效。

12.液货船上救生圈自亮灯使用海水电池。
04
重要提示
1.救生圈及其属具作为重要的个人救生设备,应满足在紧急时能即刻可用,保持随时可用状态。船上每位船员都应熟悉全船救生圈的布置,以及紧急时正确使用。
2.船上救生圈的配置数量和存放位置要与《救生设备布置图》的要求相一致。由于救生圈及属具一般设置在露天外,日久普遍会出现老化、开裂等,建议船上配备一定数量的备品,以便及时换新。
3.注意救生圈属具中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灯电池的有效期,在电池失效时期前及时更换。
4.注意可浮救生索缚制的形式不能快速释放:救生索在销售时缚的形式往往不能在救生圈抛投时被顺利拉出,船方在平时应注意检查,保证紧急时随时可用。
注解*:SOLAS公约里提及的“符合规则要求”中的规则是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2.1 救生圈
2.1.1 救生圈技术规格
每只救生圈应:
. 1 具有不大于800 mm 的外径及不小于400 mm 的内径;
. 2 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其浮力应不得依靠灯心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他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
. 3 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 kg 的铁块达24h;
. 4 具有不少于2.5 kg 的质量;
. 5 被火完全包围25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 6 其构造,应能经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 处(取其大者),投落水面而不致 损害救生圈的使用性或其附件;
. 7 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的迅速抛投装置者,则应具有不少于 4kg的质量;
. 8 设有直径不少于9.5 mm 、长度不小于救生圈外径4 倍的把手索l 根。把手索应围绕在救生圈的周围,并固定在4 个等距点上,形成4 个等长的索环。
2.1.2 救生圈自亮灯
第Ⅲ / 7.1.3 条所规定的自亮灯应:
. 1 不致被水所熄灭;
. 2 为白色,并能以不低于2cd 的光亮强度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连续发光或以至少相当的光强,
且每分钟不少于50 闪也不多于70 闪的速率闪光(放出闪光),
. 3 配有能满足第2.1.2.2 款要求并且至少使用2h 的能源;
. 4 能经受第2.1.1.6 款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2.1.3 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第Ⅲ / 7.1.3 条规定的自发烟雾信号应:
.l 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不少于15 min;
.2 在喷出烟雾信号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燃或喷出任何火馅;
.3 在海浪中,不致被盖过;
.4 当完全浸没在水中至少10S 后,能继续喷出烟雾;
.5 能经受第2.1.1.6 款所要求的投落试验;和
.6 配备快速释放装置,该装置自动释放和启动信号及与质量不超过 4 kg 的救生圈相连的相关自亮灯。
2.1.4 可浮救生索
第Ⅲ/7.1.2 条所规定的可浮救生索应:
.1 不打纽结;
.2 直径不少于8mm;
.3 破断强度不少于5k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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