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也称为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且通过法律程序执行后仍不能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这是一种延期性质的抗辩权,其作用在于暂时延缓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消灭该请求权。
性质 :先诉抗辩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即保证人用以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行使条件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
例外情况
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先诉抗辩权。
相对独立性:
先诉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产生,由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
保证人权利:
尽管保证人对债权人没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但在保证债务关系中,保证人仍享有一些权利,如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先诉抗辩权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概念,不同法域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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