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是指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具体包括以下几类车辆:
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车辆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
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
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的。
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排放污染物超标的车辆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车型淘汰且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安全技术条件不合格的车辆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需要注意的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车辆,如果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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