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形式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债权形式:
金钱债权
贷款
加工款
租金与交货
非金钱债权
货物运输
技术服务
信用债权
债务人向债权人做出某种形式的承诺,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损失。
确定债权与不确定债权
确定债权:采用法律或文件等形式,债务人及债权人在某种权利、义务方面双方均有约定,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获取回报。
不确定债权:债务人及债权人之间未直接约定,但有符合条件后双方视为有约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实现债权。
担保债权
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从担保人处主张债权,从而获取回报。
合同之债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
侵权之债
因债务人的侵权行为(如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而产生的债权。
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之债
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其他类型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如税收债权)
基于单方允诺而产生的债权(如悬赏广告)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债权。
多数人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债权,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进一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选择之债: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已经特定化。
种类物之债:标的物为种类物,仅以品种、质量、规格或数量确定。
自然之债与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自然之债: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仅能通过道德或社会舆论等手段实现债权。
受强制力保护之债:指债权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主债与从债
主债:独立存在的债权。
从债:从属于主债,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这些分类方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一种债权可能同时属于多个分类。例如,一个合同之债既属于意定之债,又属于特定物之债。了解这些债权形式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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