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犯罪的判决结果主要依据《香港刑法》及相关法例进行裁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罪行的判决结果:
颠覆国家政权罪
根据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香港国安法,对于“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可被判处4-10年刑期。
死刑
1966年以前,香港实行英国普通法,某些罪行如谋杀、叛国等可以判处死刑,但自1966年起已废除死刑,改为终身监禁。
监禁
香港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30年,未被判刑40年。
其他刑罚包括无期徒刑、罚款、没收、社会服务令和签保守行为。
选举非法行为
干预选举的非法行为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具体刑期视乎参与非法行为的程度和手法。
故意伤害罪
轻微伤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谋杀罪
18岁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谋杀罪必须一律判处终身监禁。
18岁以下人士,法庭可行使酌情权判处较短刑期。
其他罪行
例如,串谋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根据香港国安法,这些罪行的处罚可包括最高无期徒刑。
这些判决结果体现了香港法律对不同罪行的严厉程度和处罚方式,旨在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对于具体案件的判决,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法官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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