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主要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类型:
对物抗辩
定义: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瑕疵而进行的抗辩。
内容:
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等。
票据到期日未到。
票据已经依法付款。
票据经判决为无效。
票款已依法提存。
欠缺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系伪造及变造。
票据因时效而消灭。
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
对人抗辩
定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内容:
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例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
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例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
欠缺对价,例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
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
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
总结:
票据抗辩是票据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票据本身的问题或特定关系而履行不应承担的票据债务。对物抗辩适用于所有票据债权人,而对人抗辩仅适用于特定票据债权人。了解这些抗辩类型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处理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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