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悔罪表现”通常指的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出对犯罪行为的认罪、悔悟,并且积极接受改造和教育的一系列行为。具体标准可能因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规定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认罪悔罪:
犯罪分子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悔改,不否认或部分否认《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或者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
接受教育改造:
犯罪分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以更好地改造自己。
积极参加劳动:
犯罪分子在劳动中表现积极,努力完成生产或任务,展现出良好的劳动态度和劳动成果。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如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等,如果犯罪分子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则不被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确有悔罪表现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需要犯罪分子在多个方面都有积极的表现和改变。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认真服刑,改过自新,同时也为监狱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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