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通常被视为一个 村级单位。具体来说,农村是村、乡、县(区)三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国土上五十六个民族赖以生存的家乡。农村不仅是党和国家精准扶贫、惠农便民政策发放与实施的地方,也是新农村建设和改造的桥头堡,以及各级政府、党组、团体造福于民、惠及民生的首要任务。
从行政区划的角度来看,农村是乡、镇以下的村级行政区划单位。这些单位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管理,是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单位。
此外,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公务员系列。它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村民自治管理范围的事务,具有基层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农村主要被视为一个村级行政区划单位,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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