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中,以下条款是无效的:
剥夺子女抚养权或探视权的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双方都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任何剥夺一方抚养权或探视权的条款均属无效,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限制再婚或禁止再生育的条款
《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任何试图通过协议限制他人婚姻自由或生育权利的条款都是违法的,法院将不予认可。
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的条款
赡养义务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不能通过私人协议的方式予以排除。任何试图通过离婚协议免除赡养义务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财产分割不合理的条款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应当公平合理。任何明显不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都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时,会注重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超出法律范围的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范围的违约金条款可能无效。
关于子女姓氏的强制性约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离婚协议中不得强制性约定子女必须随某一方姓氏,否则该条款无效。
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这些无效条款不仅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和矛盾。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确保所有条款都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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