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只要上诉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就会在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文章:
劲吹文明新风 传递司法温度——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纪实07-20
吴瀚(2004年生)等2人,被公开悬赏!07-12
征稿丨首届“鹤鸣竹韵·知汇双城”知识产权学术交流征文通知06-25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06-16
陕西男子羁押期间从看守所脱逃,杀害举报人后“纸面服刑”,再审一审被判死刑05-27
吃得好住得好,也是高中核心竞争力05-11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名单05-08
中央气象台:沙尘天气过程趋于结束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