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云南金融监管局协同昆明市有关部门以整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工作为切入口,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目前共查获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的信息咨询公司21家,累计查处嫌疑人63人,刑事立案16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0人,行政立案7起,行政处罚17人,批评教育16人;累计查获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7000万余条。经查,上述公司人员通过境内外聊天软件购买大量涉及公积金类、业主类、车主类、银行贷款类公民个人信息,并拨打骚扰电话诱导贷款,收取贷款金额3%-8%服务费。现公布其中部分案例。
案例1:贾某等人侵犯公民信息案。
五华区和谐广场昆明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涉嫌向贾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拨打骚扰电话。在多部门联合遁线查处后,成功打掉一个侵犯公民信息团伙,抓获贾某、沈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4名嫌疑人,查获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64余万条。
处理结果:对买卖信息的嫌疑人4人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在官渡区云南XXX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查获公民个人信息25万余条,并扣押用于储存个人数据的存储设备3件。经分析,其负责人张某某为拓展公司业务,购买公积金信息、业主信息、车主信息、通讯录、贷款数据等公民个人信息150余万条,用于公司业务员拓客。
处理结果:对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3:李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在盘龙区现代广场某公司抓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嫌疑人陈某某。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23年到该公司工作,担任后勤经理,2024年7月通过微信向公司老板李某某发送了3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文档用于拓展业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陈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4:李某等人侵犯公民信息案。
官渡区云南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提升公司业绩,从朋友李某某处以几百元到一千五百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公积金个人信息、小区业主信息、银行客户信息)共计50余万条,并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推送给公司业务员以电话方式拓展业务。
处理结果:对公司负责人李某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5: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信息案。
在五华区招银大厦查处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拨打骚扰电话的云南XX招银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查获员工3名。经查,公司法人吴某某对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现场查获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约42万条,类型为公积金信息、车辆信息、业主信息。
处理结果:对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佟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2.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均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3.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同时,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时,应当在发布前由相关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4.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在设计和使用食品标签时,务必仔细查阅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以及其他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法规。
5.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 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二) 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三) 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 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 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编辑:李晓梅
编审:符亚丽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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