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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蛤蟆汤被罚45万元”事件后续 餐馆否认收到撤销处罚通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3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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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山东临沂一家餐馆老板称,因随手拍摄的一段短视频,被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涉嫌违反广告法”,且拒绝配合调查,被罚款45万元。当天晚间,山东临沂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7月13日,该餐馆表示,并未收到撤销行政处罚的通知。

根据通报,兰山区联合调查组表示,经初步调查,2025年2月15日,该餐馆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餐馆方工作人员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已留意到上述通报,不过,餐馆并未收到撤销行政处罚的通知。“没有,确实没有收到。”餐馆王姓工作人员表示。

餐馆方代理律师龚华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兰山区市场监管局至今没有向他的当事人送达不再处罚文书。“《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同样,不予处罚决定也应当于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5月12日作出不再处罚我的当事人的决定,最迟应该在7日内,也就是5月19日将撤销行政处罚通知文书送达我的当事人,但至今没有收到该文书。”

餐馆方曾因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45万元处罚”于6月8日向兰山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区政府6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过,文书中并没有提及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再处罚。

文、视频|记者 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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