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聂国春)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坚决惩治“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服务高质量发展。
此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广泛涉及电商平台、养车服务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以及人工智能、直播平台等新技术新业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仿冒混淆、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抑制创新投入和诚信经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严格保护,有利于净化市场竞争生态,维护市场机制的活力和有效性。依法坚决惩治,有助于服务高质量发展。
以“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认为,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近的文字登记为字号并有使用意图,即使还未实际使用,该行为也属于法律禁止的仿冒行为。在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诋毁、贬损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准确认定,坚决制止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准确认定非法爬取海量商品数据,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商品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主张的赔偿诉请,严厉打击直播带货中的傍名牌行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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