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或 在1年时间内将报废的车辆。
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车辆。
证件手续不齐全的车辆。
各种盗窃车、走私车。
非法拼装车、组装车。
国产、进口和进口件非法组装的新机动车。
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车辆。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车辆。
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车辆。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车辆。
未上“交强险”的车辆。
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达到一定使用年限且即将报废的车辆,但技术状况较好且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迁出和迁入的二手车,未达当地要求标准的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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