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制印章的管理主要涉及 公安机关。具体来说,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公安机关负责印章的刻制、变更、建档、缴销等社会管理职责。审批权限方面,经营原子印章的必须逐级报省公安厅审查批准,其他印章的审批按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负责。
此外,刻制公章的单位需要先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并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综上所述,刻制印章的管理和审批主要归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流程和要求需要参照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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