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变更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原告或被告在起诉前已经发生名称变更、分立或合并
如果人民法院在起诉阶段已经发现这些变更,应当向原告释明要求其主动变更,并重新提交起诉状。
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更
原告仅仅是名称变更的,法院通知原告以变更后的名称作为其称谓。
原告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法院通知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如果合并或分立后的组织不愿参加诉讼,则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原告的主体资格终止的,由权利义务的承继人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不愿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则视为其自动撤诉处理。
被告主体发生变更
如果原告未提出变更被告的请求,法院可以主动变更被告一方当事人。
被告一方主体资格终止的,原告可以申请变更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作为被告,法院也可以主动变更被告。
执行程序中的主体变更
向被执行人死亡、合并、分立等情况是可以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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