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具有以下性质:
担保性质: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
预先给付性质:
定金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证约性质:
定金的支付通常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定金的特性包括:
惩罚性: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主体特定性:债务人只能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
标的物特定性:定金的标的物为金钱。
法律依据:定金的性质和规则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以上性质和特点共同构成了定金的定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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